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知
(第35号)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16日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组织、驻琼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教育,启发公民自觉依法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和历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历史、国防时事、国防精神、国防法制、国防体育、国防科技和国防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开展国防技能培训。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区、市辖区实行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防教育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