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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的通知

  (二)要继续依照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授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开展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规范的事项,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范但在一定范围已不能适应海南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事项,要积极稳妥地运用立法授权进行立法,充分发挥经济特区“试验场”的作用。立法中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要注意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行政处罚制度。
  (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对省政府的规章和海口市政府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规定:
  1、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50000元。
  2、海口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为: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3000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30000元。
  上述建议由省政府拟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抓紧清理现行的规章。现行的规章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相符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修改或废止;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上报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罚款限额超过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规章的清理,由省法制局牵头组织,提出清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海口市规章的清理,由海口市政府在省法制局的指导下,自行组织进行。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省政府将就这一问题于1996年10月1日前发出公告。
  (五)积极申请成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省份。行政处罚法十六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省政府将向国务院请示,申请我省成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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