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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的通知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的通知
 ( 琼府[1996]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已经1996年7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在我省做好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准备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行政处罚设立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这对于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务必全面落实。对当前行政行为尚不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今年10月1日以前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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