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境外或者省外企业驻琼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商会应当依法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