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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证书年度注册情况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刊登公告。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资产。
  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合作设立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向设立地的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简历、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或者合伙协议;
  (五)资产证明和验资证明;
  (六)执业场所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对因本所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可以实行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商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写明过错赔偿条款,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件和数额作为理赔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所章程实行内部管理。依照章程产生的负责人应当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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