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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八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律师执业申请书(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实习证明及实习期间品行考察材料,经考核取得律师资格者及具有律师资格重新申请执业的除外;
  (五)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意见。
  第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审核的律师执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执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执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律师变更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到原审核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对律师执业证书进行年度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申请表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连同律师执业证书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报请审核的律师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准予注册的,在其律师执业证书注册栏内加盖当年度注册的印章;暂缓注册的,书面通知其在暂缓期内暂停受理律师业务;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其停止受理律师业务。
  第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注册;
  (一)上一年度无正当理由未申请注册的;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变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受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尚未解除的。
  前款(一)、(二)项暂缓注册期限为3至6个月,暂缓注册期满和暂缓注册原因消除的,由该律师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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