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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6年6月21日

           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本规定所称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单位的定点评审工作;
  (四)负责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单位的备案工作,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单位名录;
  (五)负责组织本省防伪技术和防伪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评审的申报工作;
  (六)承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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