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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七十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裁决书中如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应当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应当予以补正。
  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决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和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
  第七十五条 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除当事人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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