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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数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或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邮政部门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向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不符合通邮规定,用户又不与邮政部门协商解决的,其邮件按无法投递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箱),受理和查处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在10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发人员对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不得撕揭邮票或者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或汇款时,应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部门确认后,由代收人签章接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妨碍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非法拦截、检(搜)查、扣押带有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二)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三)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四)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
  (五)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七)冒充邮政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八)私开邮箱(筒),或者向邮箱(筒)内投塞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九)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已设置的信报箱、群,由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发现损坏或者其它不能保证邮件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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