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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6年)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持有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检查证》。无证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举办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举办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申报。
  公安机关接到申报后,应督促、指导举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保卫组织,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申报前条规定的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举办单位。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对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重点岗位的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培训;
  (二)督促治安责任人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对公共场所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五)对突发性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职责落实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实行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安管理活动中,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得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为其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人。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
  (二)组织治安保卫、保安人员、从业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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