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公告
《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8日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业和公共场所: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休闲、体育场所;
(二)旅馆、饮食服务场所;
(三)商店、集市贸易、旧货交易、典当拍卖、证券交易场所;
(四)机动车维修及停车场所;
(五)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
(六)举办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活动的场所;
(七)其他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和场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照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公共场所实行治安管理。
工商、文化、广电、体育、卫生、劳动、贸易、邮电、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