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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6年)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8日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业和公共场所: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休闲、体育场所;
  (二)旅馆、饮食服务场所;
  (三)商店、集市贸易、旧货交易、典当拍卖、证券交易场所;
  (四)机动车维修及停车场所;
  (五)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
  (六)举办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活动的场所;
  (七)其他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和场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照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公共场所实行治安管理。
  工商、文化、广电、体育、卫生、劳动、贸易、邮电、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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