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
施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8日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