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住房分配等工作的管理
(一)领导干部分配、购买、建造、出售、调换住房或获得奖励性住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按有关住房分配管辖范围,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机构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说明原住房情况以及申请理由,经书面批复同意后实施。
(二)各级党政组织和住房分配管理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分配组织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理,不得徇私情,不得作出违反规定的允诺和决定。
(三)在分配领导干部住房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不得搞个人允诺、专断。未经有关组织集体讨论的住房分配等有关决定均属无效,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应予纠正。
六、关于对违反住房规定者的处理
(一)凡直接侵占本单位、被管理单位或业务关系单位的公款、公物、劳动力以及有管理、业务关系的个人的钱物和劳动力,用于分房、购房、建房、换房、装修的,其费用一律照价退赔,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利用职权为自己分房、购房、换房,在住房面积、地段、结构方面获得好处的,应责成退出。退房确有困难的,应责成其折价退款,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政组织和住房分配管理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分配住房,或徇私舞弊,或允诺、准许、支持领导干部侵占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监督
(一)适用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具体范围,由市纪委、市监委另行规定。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政组织和住房分配管理组织负责实施。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职责进行监督。
(三)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关于对违反住房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