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保持廉洁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现对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保持廉洁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房源配置
(一)领导干部的住房,应按照住房分配的管辖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机构和所在单位在已有房源内解决,一般不另行配置。
(二)没有房源或虽有房源但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配置住房的,应按住房分配的程序报经批准。专门为企业领导干部购置住房的,在报经批准以前,应先征得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其他民主管理组织的同意。
(三)经批准另行配置的住房,不准超过规定的面积,不准购置外销房、侨汇房、花园别墅等高标准商品房。购置住房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购置住房,不得侵占下属或有公务关系单位的住房、资金等。
(四)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不得专门为企业领导干部购置住房。
二、关于建造私房和装修住房
(一)领导干部建造私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造私房在用地、规划、房屋建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服从本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搞特殊化,不得以权谋私。
(二)领导干部建造私房、装修住房的费用必须自理,不得侵占公款、公物或使用由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
(三)购置的住房中属于“二次装修”的费用,应由本人自理。不得计入购房款。
三、关于调换住房
(一)领导干部调换公有住房,应当按住房分配程序报经批准。
(二)领导干部在调换住房的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住房的面积、地段、结构等方面的好处,不得侵占下属单位或其他有公务关系单位的住房、资金等。
四、关于奖励性住房
(一)领导干部不得接受除其上级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的奖励性住房(包括全部或部分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二)获得除其上级以外组织、单位奖励性住房,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机构统一处理,不得擅自留归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