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保持廉洁的规定

上海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保持廉洁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现对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保持廉洁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房源配置
  (一)领导干部的住房,应按照住房分配的管辖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机构和所在单位在已有房源内解决,一般不另行配置。
  (二)没有房源或虽有房源但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配置住房的,应按住房分配的程序报经批准。专门为企业领导干部购置住房的,在报经批准以前,应先征得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其他民主管理组织的同意。
  (三)经批准另行配置的住房,不准超过规定的面积,不准购置外销房、侨汇房、花园别墅等高标准商品房。购置住房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购置住房,不得侵占下属或有公务关系单位的住房、资金等。
  (四)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不得专门为企业领导干部购置住房。
  二、关于建造私房和装修住房
  (一)领导干部建造私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造私房在用地、规划、房屋建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服从本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搞特殊化,不得以权谋私。
  (二)领导干部建造私房、装修住房的费用必须自理,不得侵占公款、公物或使用由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
  (三)购置的住房中属于“二次装修”的费用,应由本人自理。不得计入购房款。
  三、关于调换住房
  (一)领导干部调换公有住房,应当按住房分配程序报经批准。
  (二)领导干部在调换住房的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住房的面积、地段、结构等方面的好处,不得侵占下属单位或其他有公务关系单位的住房、资金等。
  四、关于奖励性住房
  (一)领导干部不得接受除其上级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的奖励性住房(包括全部或部分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二)获得除其上级以外组织、单位奖励性住房,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机构统一处理,不得擅自留归己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