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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服务机构、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原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机关法人申办展销会,由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举办展销会,按照前款规定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异地展销证明,由展销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的展销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第八条 外省单位到我省举办展销会,须经所在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展销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条 展销会申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举办展销会的目的、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二)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二)展销会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展销会的,应当提交举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 申办国际性展销会或者冠有“中国”、“全国”等字样的全国性展销会,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申办冠有“西南”、“四川省”等字样的省际和全省性的展销会,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办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金银饰品等)展销会,需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展销会进行评奖活动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展销会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在7天内书面通知并载明理由。
  第十四条 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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