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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销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者单独举办的推销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订货会、调剂会、展示会等;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交易会;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家计划组织的专业订货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由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调剂会、交流会等集中商贸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展销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展销会。
  单独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六条 申办展销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有与所办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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