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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失效]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
  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
  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三)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的主机楼;
  2、大、中城市中容量2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
  (四)其他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炼油厂、化工厂等大中型工矿企业;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5、市(地)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手术室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科学、合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地震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部门,省地震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需要报请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由省地震部门转报。
  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在我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部门验证,方可承担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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