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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4号)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26日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安、工商、财政、银行、卫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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