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手续费的缴纳标准参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当在承包单位收到交易单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登记后,施工许可证发出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年度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的账户,由施工承包单位的开户银行向交易中心开具资金入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交易报告检查制度)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其交易业务情况,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代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业务)
代理会员可在场内代理非会员建设单位从事交易,代理业务成交后,由非会员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理禁止)
代理会员只能代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非会员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
第四十八条 (选择代理机构)
非会员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代理会员代理建设工程交易。
第四十九条 (审批代理资料)
代理会员接受非会员建设单位委托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对非会员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核验。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方可代理。
第五十条 (代理费用)
代理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向非会员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第五十一条 (禁止私下交易)
代理会员代理的业务必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
第七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纠纷裁定)
会员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业务纠纷,交易中心有权进行裁定。
代理会员与非会员建设单位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按照建设工程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