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员应依照所在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私自接受其他会员和非会员的指令。
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视为会员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资格审查)
会员和交易员资格每两年复查一次。
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会员更换交易员。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易时间、场所)
交易时间、场所由交易中心规定。会员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开户)
会员承包单位应当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包申请)
建设工程登记报建后,凡属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发包,并提交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
非会员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由代理会员提交。
第三十八条 (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受理建设单位的发包申请,对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发布该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包申请)
勘察、设计、施工等会员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按资质等级向交易中心申请参加建设工程交易。
交易中心收到会员的承包申请后,应当及时公布其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签发发包联系单)
建设单位可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会员承包单位信息资料,选择若干家会员承包单位签发发包联系单,并与选择的单位进行洽谈。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交易单)
建设单位从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中选定承包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交易单,经交易中心鉴证后发出。
交易单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单位。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手续费)
会员承包单位收到交易单后,成交双方应当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
非会员建设单位的手续费由代理会员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