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会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条件)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四)中介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认定证书;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审批)
具备前条条件的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员申请表》,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后,即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派出交易员进场交易;
(二)有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权在场内发包或者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五)享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定;
(二)按时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
(三)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交易员定义)
本规定所称交易员,是指受会员单位委派,在交易中心向委派单位传递交易信息,进行交易联络,办理交易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资格)
交易员须经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进场规定)
会员的交易由交易员进行,会员同时最多派出二名交易员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的交易员必须持上岗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