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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自营会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条件)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四)中介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认定证书;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审批)
  具备前条条件的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员申请表》,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后,即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派出交易员进场交易;
  (二)有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权在场内发包或者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五)享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定;
  (二)按时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
  (三)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交易员定义)
  本规定所称交易员,是指受会员单位委派,在交易中心向委派单位传递交易信息,进行交易联络,办理交易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资格)
  交易员须经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进场规定)
  会员的交易由交易员进行,会员同时最多派出二名交易员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的交易员必须持上岗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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