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理事长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
理事长必须在非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第十八条 (总裁)
总裁负责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总裁等高级职员由总裁聘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
交易中心设监事会,监事会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组成。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依照本规定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定。
监事会有权检查交易中心的业务记录、账册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置职能部门)
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受总裁领导。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人员的限制规定)
理事、总裁、监事等交易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除会员理事外,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兼职。
理事与监事不得互相兼职。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制)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会员制,非会员不得进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会员种类)
会员分为长期会员和临时会员。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可以为长期会员。建设单位可以为临时会员。
第二十五条 (自营和代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除外)等会员(以下统称自营会员)在交易中心内只能为自己从事交易。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会员)在交易中心内只能代理非会员建设单位从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