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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管委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本规定,批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
  (二)负责审批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决定交易中心的规模、发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的工作;
  (五)协调交易中心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六)处理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
  交易中心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自治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单位;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修改交易中心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交易中心章程制定、修改交易规则;
  (二)审查批准接受会员;
  (三)决定开除会员会籍的处分;
  (四)聘任产易中心总栽;
  (五)决定交易中心内部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五人,非会员理事五人,总裁是当然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管委会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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