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性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组织和运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范围)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外,采用议标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在交易中心内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权利)
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交易规则;
(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监督场内交易;
(四)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会员进行处罚;
(五)裁定会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六)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义务)
交易中心负有下列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及必要的设备;
(二)及时、正确地发布交易信息;
(三)依法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管;
(四)代为会员管理账户和培训交易员;
(五)完好保存业务记录、账册、文件资料五年;
(六)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