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性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组织和运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范围)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外,采用议标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在交易中心内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权利)
  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交易规则;
  (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监督场内交易;
  (四)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会员进行处罚;
  (五)裁定会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六)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义务)
  交易中心负有下列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及必要的设备;
  (二)及时、正确地发布交易信息; 
  (三)依法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管;
  (四)代为会员管理账户和培训交易员;
  (五)完好保存业务记录、账册、文件资料五年;
  (六)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管委会的组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