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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
  (一)实物鉴定,是指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的鉴定;
  (二)价值鉴定,是指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的鉴定;
  (三)残损鉴定,是指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第十九条 收货人在申请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应填写申请单,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同时应向甘肃商检机构提供鉴定所必要的证单、资料等。
  第二十条 甘肃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指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有关部门凭借鉴定证书办理财产验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应当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商检机构对全省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局、甘肃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规格、包装以及安全、卫生等状况;
  (二)出口商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认可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验收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测手段、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等;
  (三)出口商品经营单位的进货验收制度、检验依据和贸易合同有关检验条款等;
  (四)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储存、运输、装卸、保管等情况;
  (五)根据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六)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者国外的要求进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七)其它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抽查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定检验商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当向甘肃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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