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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等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废止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9号)


  《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1日

          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和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甘肃商检局)主管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管理指定范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甘肃商检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甘肃商检机构)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甘肃商检机构和依法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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