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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通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财政登记的范围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无论是否持有财政登记证,均须重新办理财政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财政登记证。
  二、区别以下情况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一)市级及所属单位、外埠单位及所属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区县级及所属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三)市级、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市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若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四)中央所属单位、市级所属单位、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下,中央所属单位与市属单位投资合计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若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企业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五)地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财政登记。
  地处其他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园区,各区县工业小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前述(一)(二)(三)(四)款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六)凡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领取财政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财政登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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