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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九、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于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继续给予优惠扶持: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开发。
  十、拓宽技改筹资渠道,坚持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积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允许国外大财团、大企业、大公司承包或租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换得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在吸引国外产业资本的同时,加强与国外各类投资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扩大合作,积极吸引国外金融资本。
  十一、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50%的前提下,各部门和金融单位要给予支持。
  十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外资和内资改造现有企业,可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0.5-1%付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金。
  十三、要认真落实好吉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搞好项目的审批管理。省经贸委要与财政、银行部门一起控制好源头,在资金安排上要集中力量保重点,优先安排国家“双加”项目和省重点项目,防止资金分散使用。要加强宏观调控,没有列入省技改计划的项目,财政、银行部门不得投入资金。企业法人要对项目的成败负全责。所有技改项目都要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奖罚,责任到人。对列入省重点的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应事先征求省经贸委的意见,并进行离任审计。
  十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表彰、奖励技术改造有功人员。对按设计要求提前竣工、投资未超预算的技改项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审批,可对经营者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奖金的来源可在投资节约额中提取5-10%。技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质量低劣、浪费严重,甚至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十五、进一步清理和制止对技改项目的乱收费。凡未列入国家法定收费项目的,一律停止收费。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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