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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6]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在“九五”时期鼓励和扶持企业搞好技术进步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起,将省财政委托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安排的9700万元技改基金和以后每年从省级财政超当年预算收入计划留用部分拿出的10%,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重点技改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负责。
  二、凡是经省经贸委审批的技改项目,到有关部门履行手续后,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以1995年折旧率为基础,按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可逐年增提。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三、各地对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将新增效益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还贷。
  四、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改造企业,可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根据财力可能,可将企业的新增效益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留给企业,作为财政对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注入。
  五、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六、省工行应视资金状况逐年增加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信贷总量,省建行、中行、农行、农发行也要根据信贷承受能力划出一定规模,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七、省财政每年要继续划拨1000万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用于省重点开发项目,并视财力可能逐年有所增加。对按计划还本付息的企业可返还利息总额的30%给予奖励。
  八、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技术中心,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创建技术中心。凡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享受以下优惠:进口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仪器设备、试验装置、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开发投产的新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技术中心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3-5%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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