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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星级宾馆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演员变更)
  营业性演出队和时装表演队变更演员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稽查)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游乐场,是指设置主题游戏、缩微景观欣赏,穿插文艺演出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细则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和1993年12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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