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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的要求)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播放或者表演反动、淫秽和其他内容不健康的节目。
  营业场地面积不满150平方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不得举办时装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游戏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游戏机房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设置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
  (二)设置老虎机、苹果拼盘机、牌机及类似的游戏机;
  (三)利用游戏机从事换取现金、奖券、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游艺机房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要求)
  游艺机房的经营者利用游艺机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目录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准准确。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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