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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上岗合格证》;
  (三)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
  (五)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营业民生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 (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人员容量标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2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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