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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销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五)有规定的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成立演出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两套以上的表演节目。
  第十一条 (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条例》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例》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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