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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坐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销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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