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8日)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已经1996年8月1日第8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上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煤炭、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厘米,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至20厘米,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六)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