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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10号)


  现发布《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30日
            北京市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所,是指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内部自用的以及专业运动队训练基地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主管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体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
  鼓励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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