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驾驶训练须使用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教练车,在持有教练员证的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定的教练场(见附表二)练车,不准在道路范围内(包括居民区)练车。
4、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考试的,须重新约考。
1996年9月1日前已领取学习驾驶证的,各科目考试仍按原规定进行。考试合格后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按新规定签发驾驶证。
四、驾驶员定期审验,均须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1996年9月1日后签发驾驶证(以下简称新发驾驶证)的驾驶员,自1997年9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审验:
1、审验时间按正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
2、持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审验一次。免体检。
3、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并换证。
4、年龄超过60周岁持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注销A、B、N、P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车型,审验后换证。
5、未按期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对未事先申请的给予批评教育后补办审验。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6、持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单位集体办理审验。
持1996年9月1日以前签发的驾驶证(以下简称原发驾驶证),须自1997年1月3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按本条规定审验合格后换证,重新核定正证有效期和审验有效期。
五、增驾、变更、换证、补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增驾: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考试合格后按新规定换证。
2、变更:持新发驾驶证的,填写《驾驶证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并换证。
3、换证:持新发驾驶证的,在正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办理审验、换证;持原发驾驶证的,正证有效期在今年年底前期满的,办理换证。
外省市驾驶员在本市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4、补证:新发驾驶证遗失、损毁申请补领的,须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在《首都交通安全报》登报声明,30日后到车管所档案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