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一九九六年第十六号)
关于实施《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9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驾驶员管理工作进行了改革,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适应了发展形势。为执行两个办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6年9月1日起,启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按新规定签发机动车驾驶证,停止签发实习驾驶证。
已签发的实习驾驶证继续有效,实习期满后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按新规定办理换证。
二、报考驾驶员程序:
1、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区车管所(以下简称地区车管所,见附表一)领取、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到医院体检。
3、到地区车管所报名,按规定交验证件,申领准考证。
4、报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汽车)驾驶员的,持准考证参加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的法规培训。
5、持准考证到地区车管所约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签发学习驾驶证。
6、持准考证、学习驾驶证到地区车管所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经地区车管所考试合格后签发驾驶证。
三、报考驾驶员约考、练车、考试的规定:
1、报考汽车驾驶员的,到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参加法规培训后即约考;报考其他机动车驾驶员的,自领取准考证之日起20天后约考。
2、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的,须自领取学习驾驶证之日起60日后约考大型客车,40日后约考大型货车,30日后约考小型汽车,20日后约考其他机动车。应在20天内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