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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 (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
  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 (商品条码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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