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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1996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疗保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则)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企业有为职工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结算机构)
  市医疗保险局是本市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住院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接受市医疗保险局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住院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及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结算机构),负责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的拨付工作。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

  第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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