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预算、施工(包括金属装饰工、木工、电工、喷涂工、油漆工、暖通工、镶贴工)、质检、消防安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室内装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资质等级年检。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揽室内装饰工程时,必须与室内装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必须在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关于调整室内装饰工程人工费用暂行定额的通知》、《关于我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预结算中材料调差的说明》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中装饰性艺术品创作参考报价》,编写工程预结算。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承担室内装饰工程时,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经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同意,并将变更方案报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中的粉尘、废气、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有关消防规范验收室内装饰工程。
室内装饰工程内部结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室内装饰市场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