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6]60号 1996年7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障室内装饰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 自治区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轻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室内装饰市场的主管部门,各级轻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接设计任务。
室内装饰设计图纸必须经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室内装饰设计涉及需要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建筑物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下列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但是军事、保密及其他不宜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除外: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对于持有二级以上建筑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且从事室内装饰的单位,凭建筑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资料,到当地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备案并直接领取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不再交纳资质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