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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境内以各种方式与我区企事业单位合作或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区内盟市之间、盟市内旗县区之间、企事业单位合作或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对外开放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横向联合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自治区外引内联政策的起草、解释和对内联企业(项目)的认证并监督落实;编制全区横向联合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外引内联工作;建立招商项目库;参与研究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横向联合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横向联合工作的领导。各盟市要成立对外开放办公室和经济技术协作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使对本盟市外引内联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的职能,与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形成上下业务对口指导关系。
  第五条 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的经济协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土地、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共同进行资格认定,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
  第六条 内联企业凭《内蒙古自治区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要求批复的文函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事宜。属于基本建设的内联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委审批;属于技术改造的内联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贸委审批;高科技项目由科委审批;内联企业登记注册由工商局审批;土地使用由土地局审批;申请银行贷款,经资格认证后,按银行规定报批;税务登记及税收减免由税务部门办理。组建企业集团(包括跨省区的企业集团)由体改委牵头,会同计委、经贸委、协作办联合审批,并到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集团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分别由计委和经贸委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明文规定办理内联企业(项目)需申报的文函,简化办事程序,及时批复和解决内联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凡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内联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材料,均同时抄报同级经济协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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