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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用地执行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和自治区有关土地优惠的各项政策。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收费标准还可降低直至免收。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留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内企业享受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内联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区外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开发区从事技术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凡符合国家颁布的鼓励投资的产业政策和目录,不受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
  开发区内企业租赁由开发区提供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或以合同形式委托开发区营造专用厂房等,可预付、部分预付或分期付给租费,租费可列入成本。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职称评定,应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职工出入边境地区,享受当地边民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开发区内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生活所需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并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在开发区内外籍人员生活、住房等按照国内人员标准计收费用。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职工同时享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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