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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3日)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本省调味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味品,是指酱油、食醋和酱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三)协助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
  (四)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五)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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