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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造林用种情况,有计划地建立林木良种基地。组织良种生产。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以及珍稀、优质树种的种子,由良种场(队)根据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专业队采集。基地以外生产的良种由获得采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采集。
  第十九条 林木良种采集者应该遵守《林木采种技术》的规定,在指定的林分和时间采种。不抢采掠青,不破坏母树,不在劣质林分内采种。
  优良林分和劣质林分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布。
  第二十条 可作为食品、饲料、药材出口的林木种子,采集时应优先保证用种需要。不同部门、单位因采集种子而产生冲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工制作林木种子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必须事先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水利等部门自产自用的林木种子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营种子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该根据当年造林计划合理确定用种数量。用种数量应该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种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省际间调拔林木种子,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购进林木种子,必须遵守种子区划标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工程造林所需的良种,由管理该项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造林用种,实行多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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