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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不包括水果、茶树、桑树)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并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在适应范围内,产量、质量、抗逆性、适应性等方面,确有明显提高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木种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林木种子管理员》胸章,并出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子种子管理员证》。
  第六条 各级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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