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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广州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根据《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区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三条 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电话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四条 公用电话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用电话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辖区内公用电话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话的统一规划,设置和业务管理。
  公安、城管、市政、规划、供电、特价、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电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市电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全市公用电话网点设置规划。
  第七条 市区主要街道、车站、机场、码头、宾馆、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电话亭(站)、投币或卡式公用电话,所在单位应为公用电话的设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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