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外省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运输,须持车籍地省级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外出经营的证明,经我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系指在车站、码头、货场、仓库、厂矿、工地以及其他货物集散场所内的货物装卸、搬运作业。
道路运输服务系指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运汽车站(场)综合服务、客运代办、货运代理、仓储理货、货物包装、货物配载、存车、客货联运、运输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条 道路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定的作业服务范围开展经营。
为本单位生产、生活自用进行搬运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货主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搬运装卸人员,仓储、货运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
第二十三条 客货汽车站和营运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须执行有关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和站务规定。经营者须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票价售票,不得多收、乱收费用。
第五章 汽车维修
第二十四条 汽车维修(包括摩托车维修,下同)业经营者须按照管理机关核定的类别、经营范围统一实行挂牌服务。不得超越核定技术级别承修汽车。
车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车辆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标准。应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障机制,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准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第六章 票证及收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出具车票和运费收据,必须按规定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和道路运输结算凭证,并且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