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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核准的类别、经营范围及作业内容进行经营。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运输证照、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三章 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旅客运输营运线路、班次和货运班车按所辖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由县级的管理机关审批;跨县经营的,由地(市)的管理机关审批;跨地(市)以及省际间经营的,由省级的管理机关审批。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应向其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高等级公路旅客运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旅客运输和货运班车的经营者,应按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定员营运,不得擅自改线、改班和超载。三个月内不营运的,原批准机关可以注销并收回营运证件。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货运班车应装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制发营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战备物资等紧急运输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调度,组织实施。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禁运物资一律不得承运。
  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具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运输车辆须装置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须定期在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按国家规定强制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客运经营者以强拉、欺骗等手段招揽乘客,禁止中途甩客或非因车辆故障中途转运乘客。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保持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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